四、可供利用的死刑犯比例

我们在估算公式中把可供摘取器官的死刑犯比例设定为30%,下面讲讲这是怎么来的。

1、组织配型要求是利用死刑犯的一大瓶颈

前面讲过,相同血型匹配的比例在30%左右;从医学角度说,直系亲属之间HLA完全配型的概率是50%;而一般陌生人之间的配型概率在20%~30%之间。换句话说,可利用的死刑犯不会超过30%。

2、“冷缺血时间”的限制

器官离开人体后细胞会死亡,一个人心脏停止后,其器官若不马上处理并存放在超低温的特殊培养液中,15分钟后器官就不能再用。即使摘除后马上存放在低温的特殊培养液中的器官, 必须在有效的缺血时间内进行移植手术。目前肾脏的冷缺血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肝脏不超过15小时,心脏不超过6小时。所以,死刑犯的器官除了组织配型的限制外,还必须要尽可能的缩短冷缺血时间。在器官移植上,不存在储存器官以备日后利用的问题。

事实上,除了技术上的要求之外,利用死刑犯器官在客观上还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其他限制,下面将详细说明。

3、死囚器官是“过期作废的一次性资源

死刑犯是一次性资源,如果与这一批病人的组织配型不高,这次没有用上,也就没有下一次机会了,因为人已经被押赴刑场处决了,就如同流水一样,逝者如斯乎。所以,死刑犯是一种没有储备能力的“一次性资源”。其他活体的器官来源,就没有这个局限性。这次不行,返回到器官供体库里储备着,等下次再用。当然,我们也看到一些报道说,某个法院有时故意不确定执行死刑的日子,等医院找到病人再说。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杀死刑犯是中共的政治任务,是为了维护政权的,不可能为了每个死囚的器官能被利用,而一个个的留着不杀等着备用。相反,中共为了政治目的,号称要大快人心,有在节假日(元旦,五一,十一等)集中枪毙一批犯人的习惯。在没有器官共享体系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也会导致器官的浪费。一名天津武警总队医院烧伤科的医师王国齐,曾在美国国会的国际运作及人权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就盗取死囚器官出庭作证,他在我在死囚身上剥皮的自白书中,也描述了他亲自参与的到刑场取器官的过程。四个犯人,只有一个被取器官。他被要求在听到枪响后十五秒内必须把囚犯抬到救护车内,他同另外一名医生用了十三秒。21  

4、死囚器官是时空分割的小样本资源

死刑犯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时空分割)被处决,由于中国没有如同美国那样的器官共享网络(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简称UNOS),所以死刑犯作为器官来源,组织配型是在小范围或者当地进行的,属于“小样本资源”。有学者指出,地方法院与当地医院形成了地方利益,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外地医院要来本地弄器官也就更不容易 (到了2009年8月,中国才公布将在境内10个省和城市试点推行人体器官捐献体系)。

下面的简化图显示,时间上的A月、B月,地方上的甲地、乙地,把死刑犯器官分割成了四个部分,对某月、某地而言,死刑犯器官原则上只能跟那个时间、那个地方的病人受体进行器官匹配,所以,匹配率不高造成的器官浪费是很明显的。

 


 


与死刑犯的“一次性小样本资源”相反,活摘法轮功学员的匹配模式具有“储备型大样本资源”的特点,后面将有详细说明。

5、利用死刑犯人器官是法院主导的模式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颁布实施了《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赋予了利用死刑犯器官的所谓法律依据。

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和医院,是利用死刑犯人器官的几个不可缺少的单位,最关键的就是法院。法院判处死刑,同时也是执行死刑的机构。死刑犯在待决前,要通过验血获取其生理信息,这必须经过看守所同意;法院执行死刑,检察院负责监督执行,他们共同负责现场戒严,协助医生在刑场上的手术车上摘取死刑犯器官。中共的这个流程是在器官移植手术刚刚起步时,就基本确定下来了,并且制定了法理依据,就是上面提到的1984年的《暂行规定》。中共政府作为一种官僚机构, 在摘取死囚器官上这些年来一直是这个程序。 《凤凰周刊》引述一位知情者的话说,如果不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医院对死刑犯取器绝无可能。 22 


天津武警总队医院医师王国齐在我在死囚身上剥皮的自白中也讲述了这个流程。 下图显示了对死刑犯进行验血和摘取器官的过程。

 


法院在利用死刑犯人器官的流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法院主导的这种模式,使得利用死刑犯器官走的是比较公开的(中共虽然长期否认,在国际上也是公开的秘密)、程序化的过程,必须按照固定的、甚至官僚化的程序走,是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和医院联合参与的一件事情,中共的各个部门都有自身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不能说医生偷偷就跑到看守所跟狱警合伙就把死囚器官给摘了。环节和利益单位的增多,客观上也使得摘取死刑犯器官并不是一件高效率的事情。

6、法律依据上要求无人收殓

1984年《暂行规定》确定了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 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 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当然,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下,该《暂行规定》对死刑犯取器管开的小口子不断被人为突破,逐渐变形。比如,不通知家属什么时候枪毙,故意造成无人收敛等。但是,不管怎么说,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这样的要求毕竟造成了对盗用死刑犯器官的一种法律上的限制。

家属对盗取死刑犯器官的反应
 

对于中共瞒着家属盗取死囚器官的做法,从2000年开始就有家属公开反对这一做法,并且提起法律诉讼。这为利用死刑犯器官增加了不确定因素。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于勇刚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母坚称医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儿子的器官,并写下《一个公民血与泪的控诉》,控告相关部门。

江西一媒体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信荣因杀人罪被枪决。当地法院偷偷将其肾脏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父悲愤自杀。付信荣的姐姐为此委托律师起诉法院。

2003年9月23日,《兰州晨报》揭露甘肃某看守所在未经死囚同意的情况下,行刑后将其器官捐赠。后当地法院对此事作出判决,看守所向家属赔偿2000元。看守所负责人向媒体承认,死囚必须透过书面申请捐赠器官,但是看守所并未持有自愿捐献的文字记录。23  

家属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利用死刑犯器官有所顾忌,至少不能把死刑犯器官当作一个任意开发的资源。


其他考虑因素还包括年龄(20-30岁最好)和健康状况等等。很多囚犯都有抽烟、汹酒、吸毒、焦虑等不良习惯。
 

总结一下,上面的讨论是为了说明死刑犯中,可供用来摘取器官的的比例有多大。匹配不好的器官直接影响手术质量,作为操刀的大夫来说,如果他的病人总是死在手术台上或者存活期过短,那会很严重伤害他本人的名声和前途。所以,一般来说,器官移植医生不会随便弄来一个器官就去移植。根据非直系亲属匹配的几率在20%~30%以及上面论述的这些方方面面的限制要求,我们认为死囚被利用做器官供体的比例也应在20%-30%。在文章开头的估算公式中,死刑犯被盗取器官的比例我们采用的数据是上限30%。

上面几部分就估算公式中参数的取值进行了说明。我们认为,利用死刑犯器官的这些局限性使得每年来自死刑犯的器官数量大致在6000例左右。而在2003-2006年间,中国器官移植市场发生了一个飞跃式的增长。死刑犯器官显然满足不了这个膨胀的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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